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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P、EPC、PMC、DB、DBB、CM、BOT概念及優缺點全解,適合收藏和分享。
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(PPP)模式
優點
1、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,有利于盡早確定項目融資可行性,縮短前期工作周期,節省政府投資;
2、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,同時由于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,使風險分配更合理,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,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;
3、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,有利于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;
4、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,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,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;
5、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,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;
6、政府擁有一定的控制權。
缺點
1、對于政府來說,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,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,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;
2、組織形式比較復雜,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;
3、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。
程總承包(EPC)模式
EPC工程總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,又稱設計、采購、施工一體化模式。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以后,從設計開始,經招標、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-采購-建造進行總承包。在這種模式下,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,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、費用、質量、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,并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。EPC有很多種衍生和組合,例如EP+C、E+P+C、EPCm、EPCs、EPCa等。
優點
1、業主把工程的設計、采購、施工和開工服務工作全部托付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,業主只負責整體的、原則的、目標的管理和控制,總承包商更能發揮主觀能動性,能運用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自身創造更多的效益;提高了工作效率,減少了協調工作量;
2、設計變更少,工期較短;
3、由于采用的是總價合同,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項目費用;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。
缺點
1、業主不能對工程進行全程控制;
2、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工期和質量負責,加大了總承包商的風險,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得更多的利潤,可能通過調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,可能會影響長遠意義上的質量;
3、由于采用的是總價合同,承包商獲得業主變更令及追加費用的彈性很小。
項目管理承包(PMC)模式
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,即項目管理承包。指項目管理承包商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、全方位的項目管理,包括進行工程的整體規劃、項目定義、工程招標、選擇EPC承包商,并對設計、采購、施工、試運行進行全面管理,一般不直接參與項目的設計、采購、施工和試運行等階段的具體工作。
PMC模式體現了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的分離,施工圖設計進入技術競爭領域,只不過初步設計是由PMC完成的。
優點
1、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,統一協調和管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,減少矛盾;
2、有利于建設項目投資的節??;
3、該模式可以對項目的設計進行優化,可以實現在給項目生存期內達
4、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,有利于承包商獲得對項目未來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權,可以縮短施工工期, 在高風險領域,通常采用契股這種方式來穩定隊伍。
缺點
1、業主參與工程的程度低,變更權利有限,協調難度大;
2、業主方很大的風險在于能否選擇一個高水平的項目管理公司;
3、該模式通常適用于:項目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項目;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的項目,引入PMC可確保項目的成功建成,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項目管理水平;利用銀行或國外金融、機構、財團貸款或出口信貸而建設的項目;工藝裝置多而復雜,業主對這些工藝不熟悉的龐大項目。
設計-建造(DB)模式
DB即設計-建造模式(Design And Build),在國際上也稱交鑰匙模式(Turn-Key-Operate)。在中國稱設計-施工總承包模式(Design-Construction)。是在項目原則確定之后,業主選定一家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。這種方式在投標和訂立合同時是以總價合同為基礎的。設計-建造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,他首先選擇一家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,然后采用競爭性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,當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設計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。
DB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,可顯著降低項目的成本和縮短工期。然而,業主關心的重點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,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實施。同時,在選定承包商時,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標因素,可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項目。
優點
1、和承包商密切合作,完成項目規劃直至驗收,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;
2、承包商可在參與初期將其材料、施工方法、結構、價格和市場等知識和經驗融入設計中;
3、有利于控制成本,降低造價。國外經驗證明:實行DB模式,平均可降低造價10%左右;
4、有利于進度控制,縮短工期;
5、責任單一。從總體來說,建設項目的合同關系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,業主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,總承包商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所需的產品,總承包商對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有全部的責任。
缺點
1、對最終設計和細節控制能力較低;
2、承包商的設計對工程經濟性有很大影響,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;
3、質量控制主要取決于業主招標時功能描述時的質量標準,而且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有較大影響;
4、時間較短,缺乏特定的法律、法規約束,沒有專門的險種;
5、方式操作復雜,競爭性較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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